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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索引号:sthjj -/2023-1026004 公文目录:政策问答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26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日常督察、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督察纪律和责任、附则,共八章五十六条。

(一)总则。共6条,明确《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基本原则和督察方式,实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采取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日常督察等方式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共6条,明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长、副组长由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组成部门包括省级各有关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规定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督察组组长、副组长以及成员等人员构成。

(三)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日常督察。三章共27条,明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式包括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日常督察,并分别对三种督察类型的组织形式、督察对象、督察内容、督察程序等进行规范。其中,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及“回头看”参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组织开展,原则上在每届省委任期内,对全省16个州市党委和政府开展例行督察,对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属企业视情开展,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专项督察重点针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视情开展,强化震慑、严肃问责;日常督察作为例行督察、专项督察的补充,主要对重点地区、部门和企业开展常态化督察工作。

(四)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共3条,提出加强督察问责、督察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等3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加强督察问责工作。对督察过程中发现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地区和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应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二是注重结果运用。督察结果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被督察对象,作为对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三是强化信息公开。督察的具体工作安排、边督边改情况、有关突出问题和案例、督察报告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督察问责等有关情况应及时对外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五)督察纪律和责任。共11条,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应当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保密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实施办法,落实各项廉政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被督察对象需自觉接受督察,积极配合督察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对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督察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失职渎职、推诿扯皮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六)附则。共3条,严格按照《中央规定》要求,明确规定州市级及以下党委和政府不再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依法依规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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